公司财产混同于股东个人财产在司法实务中如何举证和认定?
一对母子试图通过“换股东”逃避公司债务,结果被法院识破。儿子用个人账户收公司租金,母亲80多岁“挂名”接盘,审计报告也被认定无效。最高法明确:一人公司若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股东就得为公司欠债“兜底”,亲情牌打不动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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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母子试图通过“换股东”逃避公司债务,结果被法院识破。儿子用个人账户收公司租金,母亲80多岁“挂名”接盘,审计报告也被认定无效。最高法明确:一人公司若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股东就得为公司欠债“兜底”,亲情牌打不动法律红线。
参与分配制度是与破产、顺位分配等并列的一项执行制度。在学理上,参与分配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一个人民法院采取诉讼或强制执行措施,但因多个执行申请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在被执行财产分配完毕前,执行申请人向采取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由该法院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各申请执行人按照比例进行清偿。本文对参与分配制···
本案中,xxx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追加广州xxx集团为被执行人,本案的审查范围应为广州xxx集团为河南xx公司的一人股东期间,河南xx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猫人公司依据《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追加青曼瑞公司股东某A、某B为被执行人。故本案焦点为青曼瑞公司是否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猫人公司申请追加某A、某B为被执行人应否支···